人民網評:以互聯網立法規範網絡秩序
  ——四中全會“依法治國”系列評論之十七
  自言
  《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》提出,要加強互聯網領域立法,完善網絡信息服務、網絡安全保護、網絡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,依法規範網絡行為,高屋建瓴為全面推進網絡空間法治化規划了藍圖。
  要依法治國,就必須依法治網。依法治網就要用法治的思維推動網絡空間法治化,這至少包含依法辦網、依法上網、依法管網三個方面。
  依法上網不可“違法”。互聯網的虛擬性,給人一種網絡是法外之地的錯覺。一些在現實社會中得以規制的違法犯罪行為,在網絡上卻改頭換面、大肆橫行。現實社會中的人受制於法律不會去肆意傳播不實、虛假、低俗信息,也不敢隨意中傷誹謗他人,更不會明目張膽的傳播淫穢色情內容;但在網上,“秦火火”“立二拆四”等一些人卻為了點擊率、提升人氣肆意傳播網絡謠言、誹謗等不實信息,“友加”軟件等公然色情炒作分享淫穢性的文章和圖片。雖然它們已被有關部門依法查處,但這種現實反映出我國現有網絡法律法規的不相適應性。不可否認,在應對網絡熱點難點問題時,司法解釋、管理規定等確實起到了彌補網絡法律缺位的良好功效,如關於網絡謠言的認定與處罰,最高法出台信息網絡侵權司法解釋明確“人肉搜索”等網絡行為要承擔侵權責任,“微信十條”規範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等。但這不宜作為網絡法治化建設的常態手段。只有推進和加強互聯網領域立法,完善互聯網法律體系,才能增強依法治網的力度、精度、信度,使用網者不敢、不能、不想去“違法”,也才能實現第14屆中國網絡媒體論壇發表的《蘇州共識》,培養“守法的網民”,爭做“守法的網站”,勇當“依法治國的引領者”。
  依法辦網保護“隱私”。隨著互聯網技術應用的成熟,越來越多的網絡企業將商家利益瞄向法律禁區。尤其是在雲計算、大數據時代,“數據失控”危機變得更為突出:虛擬社會中的每一個數據經過數據採集、存儲、分析階段,最後在應用階段必然會對接到現實社會中的每個人。不法分子肆意挖掘個人私密、家庭、健康等隱私信息,騷擾電話不斷、垃圾短信泛濫、“艷照門”事件層出,個人數據權如何保護,如何實現數據管理與開放……對這些內容我國在法律方面尚未能有效規範。這也導致我們既喪失了對數據的控制權,也無法管控這些數據會流向哪裡,更無法影響獲得信息的人將會對這些數據作何處理。因此,只有進一步完善網絡信息服務,明確網絡服務中對數據使用的規則和標準,才能對網絡隱私保護有法可依。
  依法管網明確“責權利”。自互聯網進入中國以來,我國先後出台了多部法律、法規為依法治網提供依據,也在不同時期起到了關鍵作用。然而,我國現有的互聯網法律法規中有較強的行政監管色彩:現行的170餘部涉及互聯網的法律法規中,調整行政類法律關係的超過了八成;法律法規也多是從方便政府管理的角度出發,側重規定管理部門的職權、管理和處罰措施等內容;在管理方式上以市場準入和行政處罰為主,在規範設計上以禁止性規範為主,缺乏激勵性規範,多強調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網絡用戶的責任和義務,而對如何保護企業、網民在互聯網中的權利缺乏設計與考慮。這不僅使多個行政部門產生管轄重疊,也常忽略了權利與自由的邊界。因此,只有以互聯網立法協調網絡治理權力,明確國家、企業、個人在網絡使用中的責任,才能確保網絡空間中的權利。才能在法治的環境下,建設具有強大公信力和影響力的新型科技公司、新型主流媒體,提升政府的現代化治理能力。
  規範網絡空間的行為,離不開互聯網法律、法規的成熟與應用。互聯網立法是規範網絡行為的關鍵保障。只有網絡主辦者、網絡使用者、網絡管理者都樹立法律意識、依法規範行為,同心共智、同頻共振、同力共舉,才能建設出一個健康、有序、和諧的法治化網絡空間,才能真正建立起網絡強國。
(編輯:SN18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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